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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4月施行一个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

发布日期:2012-05-04 00: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农业部日前发布部令,公布了《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明确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品种命名不得存在夸大宣传,与他人驰名商标、同类注册商标名称相同或近似等情形。规定自2012415日起施行。农业部将对目前有多个名称的在用品种组织清理并重新公告。

  为保护育种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业植物品种命名,农业部根据我国《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了本规定。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农业植物品种及其直接应用的亲本的命名,应遵守本规定。其他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明确: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相同或者相近的农业植物属内的品种名称不得相同。对于相近的农业植物属,《规定》附列表予以了列举。

  根据《规定》,申请人应当书面保证所申请品种名称在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的一致性。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属内的两个以上品种,以同一名称提出相关申请的,名称授予先申请的品种,后申请的应当重新命名;同日申请的,名称授予先完成培育的品种,后完成培育的应当重新命名。

  《规定》明确了品种命名不得存在的11种情形,其中包括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引起误解的,但惯用的杂交水稻品种命名除外;夸大宣传的;与他人驰名商标、同类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的;含有杂交、回交、突变、芽变、花培等植物遗传育种术语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歧视性的等。根据《规定》,读音或者字义不同但文字相同的,或仅以名称中数字后有无字区别的等情形,将被视为品种名称相同。

  根据《规定》,公告后的品种名称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报原审批单位审批。销售农业植物种子,未使用公告品种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罚。申请人以同一品种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过程中,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多个品种名称的,除由审批机关撤销相应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证书外,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相应申请。(信息来自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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